轉型時期我國公眾參與警務模式的法律制度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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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法治的國家、成熟的社會,離不開公眾對政務改革的參與。我國的警務法治建設和警務革新也是同樣的道理,需要充分尊重公眾的權利,盡量滿足公眾的價值期待,允許和鼓勵公眾參與警務,并能夠準確把握社會轉型中公眾參與的制度需求,提供現實可行的制度供給。
  本文分三個部分對我國公眾參與警務模式進行研究探討:
  第一部分簡要概括建國以來中國警務模式的歷史沿革,并簡要介紹當前西方國家的主要警務模式以及其借鑒意義。隨著我國警務改革的深入,一

2、種公眾參與的新型警務模式在社區(qū)警務模式的基礎上發(fā)展形成,并初步確立。從實踐來看,無論是民意收集式參與,還是主體替代式參與,公眾參與警務模式相比社區(qū)警務模式的傳統性,其優(yōu)勢在于更加積極主動地引導公眾最大限度地參與到警務活動,實現警務的民主化、社會化、正當化和科學化。而這種模式之所以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引入,與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息息相關,既是行政民主的價值要求,也有行政法治的現實需求。
  第二部分分析闡述公眾參與警務模式的優(yōu)勢和弊端

3、。盡管公眾參與的模式在暢通民意表達、促進公民社會養(yǎng)成、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提升公安機關行政能力與警務效率等方面具有顯著地功效,但其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諸如因參與利益的不均衡可能使公共利益無法真實表達,或因參與的程度制約了行政目的的實現,以及可能的導致行政責任虛化等負面效果。認清利弊是開展公眾參與警務的必要前提,實踐中既要充分發(fā)揮公眾參與的優(yōu)勢,更要避免其負面效應的發(fā)生。
  第三部分基于前面兩部分的闡述與分析,提供公眾參與警務模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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