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華洋訴訟理案模式演變研究——基于天津的個案考察.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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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世紀初,清政府以收回領事裁判權為其重要目的開始進行司法改革。1907年天津設立地方審判廳,并開始受理華洋訴訟①,遂產生了一種新的華洋訴訟理案模式,即審判廳理案模式。審判廳理案模式出現(xiàn)后,在華洋訴訟理案體制上,清末確立了審判廳理案模式和行政官廳理案模式并行的雙軌理案體制。但在天津,直隸地方行政當局和地方審判廳出于維護法權的考慮,進行了靈活變通,實際上實行的是單一的審判廳理案模式,由此產生了雙軌理案體制在天津的局部變異。審判廳理案模式的

2、出現(xiàn)及其司法實踐,改變了晚清時期由地方行政官廳專理華洋訴訟的狀況,并對領事裁判權在司法實踐層面形成了一定沖擊,主要表現(xiàn)為在此理案模式的制度設計下,不允外人觀審,加之審判廳和地方行政。官廳對外人觀審權的嚴格限制或堅決抵制,外人的觀審權開始喪失。但由于在相關問題上的法律缺失狀況,這一理案模式尚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 民初在基本承襲清末的雙軌理案體制的基礎上,通過頒行相關華洋訴訟法律和法令,對其進行完善,使其相對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同時,

3、試圖通過對行政官廳理案模式的某些限制性的制度安排和設計,來達到抑“此”(即行政官廳理案模式)揚“彼”(即審判廳理案模式)之目的,使審判廳理案模式逐漸排擠并最終取代行政官廳理案模式,成為華洋訴訟的一般理案模式,最終將華洋訴訟的解決完全納入普通訴訟程序。 雖然民初在制度層面確立的是雙軌理案體制,但在天津,由于直隸行政當局和地方審判廳的靈活變通,以及受清末天津華洋①按照清末民初的一般看法,華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從廣義言之,無論原

4、告洋人被告華人,與原告華人被告洋人之民刑訴訟,均可被以華洋訴訟之名;從狹義言之,則專指原告洋人被告華人之民刑訴訟言”。(姚之鶴編:《華洋訴訟例案匯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15年版,第655頁。)而在一般情況下。多專就狹義而言。并且在清末民初時期,因外人享有領事裁判權,故“原告華人被告洋人之民刑訴訟”一般歸外國領事或外國在華法院管轄,限于資料,無從考察。因此,本文的“華洋訴訟”一詞所涵蓋的訴訟范圍,如不作特殊說明,均從狹義言之。

5、 訴訟一貫受理辦法的影響,實行的仍然是單一的審判廳理案模式。這種狀況為排除外人觀審權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但外人并不甘心完全放棄觀審權,因此,民初仍一如晚清情形,偶有觀審之爭。但經(jīng)過直隸地方行政當局和地方審判廳堅決抵制外領觀審權的斗爭和努力,使得外人(主動或被迫)放棄觀審,或使外領在華洋訴訟中所享有的觀審權限僅限于普通旁聽,從而極大地削弱乃至基本排除了外人對中國司法機構的司法審判事務的干預。在民初的審判廳理案模式下,由于有了訴訟程序、法律(實

6、體法)適用和審判廳承審人員法律素養(yǎng)等方面的保證,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華洋訴訟案件的理案效率和理案水平。審判廳理案模式的產生及其司法實踐,改變了晚清時期專由地方行政官廳受理華洋訴訟的局面,在司法實踐層面對領事裁判權形成局部沖擊和動搖,使中國司法機構對以本國國民為被告的訴訟案件得以實現(xiàn)完全司法管轄和獨立司法審判;其次,改變了晚清行政官廳理案模式下華洋訴訟“非訴訟化”、“外交化”和“非程序化”的異態(tài)特點,而將華洋訴訟的解決納入普通訴訟程序,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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