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稅制的探索.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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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創(chuàng)造性地以資產信用取代銀行信用和企業(yè)商業(yè)信用,通過嵌入特定目的載體SPV的多方參與結構,將即存的靜態(tài)債權轉化為擔保證券發(fā)行的流動的信用資產的新型直接融資方式。20世紀70年代它發(fā)源于美國,80年代引入歐洲,90年代金融危機后被亞洲國家迅速推廣,目前已作為國際金融領域最為引人注目的重要創(chuàng)新而蓬勃發(fā)展。然而,在GDP趕超德國、位列全球第三的中國,資產證券化還不過處于零星的試點階段。應清楚地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在聯結金融市場投

2、資者和籌資者、分散金融風險、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增強中小企業(yè)融資能力、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它是市場經濟進入“強市場本位”階段的必然選擇。若我國不能抓住時機,就此做大做強,則極有可能在21世紀的金融全球一體化浪潮中敗出,從而危及我國的金融體系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還應認識到,資產證券化的存在和發(fā)展不是沒有條件的。作為一項操作復雜、涉及機構眾多的結構性融資安排,除了經濟發(fā)展水平對它產生制約外,它還受到法律

3、制度、金融體制、稅收制度以及會計處理辦法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需要國家為其提供與之相配套的制度環(huán)境。在這些制約證券化發(fā)展的因素中,稅收因素直接決定了證券化融資成本的高低,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結構的效率,因此我們要予以特別關注,從而保障證券化能獲得公平良好的稅制環(huán)境。 本文以我國資產證券化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稅法適用狀態(tài)不清、征管操作細節(jié)不明、重復征稅現象顯著等稅收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引入相對完善的英國、美國、法國、意大利

4、、日本等國家以及香港、臺灣等地區(qū)的資產證券化稅制作為參照藍本進行比照,在綜合運用稅收、金融、法律相關知識并結合我國現實的基礎上,剖析我國現行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的不足之處,最終提出構建資產證券化稅制的五項指導原則以及具體改進建議。 在行文中,筆者還通過分別介紹不同交易結構安排下對應的不同稅負以及相應的選擇原則,來為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根據自身情況做出融資決策提供依據。除前言外,本文共分為三章: 第一章,資產證券化稅制的理論分

5、析。首先通過簡要介紹了資產證券化的內涵、流程、特點和作用,指出現階段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以及稅收因素對其發(fā)展的制約。接著引出資產證券化稅制的概念,即在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各參與主體可能涉及到的稅種以及稅務處理的總稱。然后以此為基礎,通過新增稅負圖示和稅負統計表格直觀反映了資產證券化過程所涉及的稅負與傳統融資模式下所涉及的稅負二者之間的巨大差異,并對其稅負結構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最后強調,稅務機關對于諸多的稅收問題的處理選擇對于證券

6、化交易主體的行為,對于資產證券化發(fā)展本身都有著復雜而重要的相互影響。觀之國際,證券化的發(fā)展歷程也同步展示出了征納雙方的稅收博弈。目前各國資產證券化稅制的現狀即是雙方力爭的結果。既然我們承認資產證券化是純粹的市場經濟行為,那么就可以通過觀察分析發(fā)達國家現行的資產證券化稅制,總結歸納發(fā)達國家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稅制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國掃平證券化稅收障礙提供借鑒。 第二章,資產證券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該部分依照發(fā)起人、特定目的載體(S

7、PV)、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證券化過程中的其他服務機構四個部分分別介紹了英國、美國、法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以及國際協定的一些具體稅收處理辦法。在這一部分中,本文嚴格區(qū)分不同國家在不同立法模式下結合本國實際所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具體操作步驟、參與主體的不同語境,并在描述該國資產證券化業(yè)務中保持其連續(xù)性。例如,明確確立相應稅制的法制背景中,英國和美國多是判例法,而其他大部分國家采用成文法形式;各國對于“真實銷售”的處理方法、特定目l的載體的判

8、定方法、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認定等都存在部分差異,而各部分的差異同時會引發(fā)持續(xù)判斷處理的差異,本文都相應區(qū)分說明。因此,對各國的介紹雖然散見于四個部分,但不會讓人閱讀混亂。通過本部分對資產證券化發(fā)展較為成熟國家稅收處理的介紹,可以看出在第一章資產證券化稅制的結構分析中提到的各參與主體(操作環(huán)節(jié))涉及稅收問題部分已經得到解決,有的甚至還達成了國際共識,而有的還有待研究,需要各國進一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斟酌確定。 第三章,評價我國資產

9、證券化稅制的現狀并提出相應的意見。首先介紹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稅制的現狀,通過逐條分析《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文件)上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所采取的稅收政策,指出其適用主體狹窄、示范效應差、條文內部概念混亂、與其它法律(包括其他稅法條文)匹配性差、缺乏必要的細節(jié)規(guī)定、具體操作困難,即在公平性、效率性、系統性上存在缺失。這些都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不利。接著本文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稅

10、制的構建提出自己的原則,并建議清理現有的相關稅收政策,統一立法,保障各稅收條文之間的相容性和連貫性,保障各部門法的法律概念的一致性,保障不同證券化業(yè)務參與主體的平等地位,同時分別依照發(fā)起人、特定目的載體(SPV)、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證券化過程中的其他服務機構四個參與主體給出具體稅收處理方法的建設性意見。 本文的創(chuàng)新之處在于: 第一,研究視角的跨學科性。資產證券化結構精巧,操作復雜,其間涉及眾多的金融、法律、會計、稅收諸

11、多領域的定性判斷,需要涉獵的知識寬泛,本文對研究對象進行了跨學科的系統分析。 第二,理論研究的擴展性。傳統的稅收理論與管理工具都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之上的,它們已難以全面解決虛擬經濟下的課稅問題。本文在行文中,對資產證券化稅制,以及與其相關的信托稅制、金融資產轉讓稅收問題都有所探討,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稅收理論在此方面的不足。 第三,對策研究的應用性。目前,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本身的了解還不夠透徹,《證券法》、《公司法》、《

12、信托法》.以及證券化會計處理等還未能完全匹配,稅法規(guī)定零亂而矛盾。本報告在借鑒各國稅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我國資產證券化稅制的可行路徑和具體運作方案。 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 第一,受時間、實踐上面的限制,對資產證券化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無法更為全面。資產證券化作為融資創(chuàng)新工具,在我國國內發(fā)展時間較短,數量極少,種類也不齊全,與之相對應的中外文資料也相當少見,因此常面對證券化的結構、操作、定義感到無措。 第二,受

13、學識限制,在利用所學金融、法律、會計知識推斷資產證券化環(huán)節(jié)要點時恐有失誤。由于目前我國缺乏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而以往的金融、法律、會計、稅收在適用證券化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滯后性以及不完全匹配性,因而在按照其基本原理進行推斷時,可能會因為對該項專業(yè)了解的不夠深入透徹而出現錯誤推導。 第三,沒能運用計量知識建立模型直觀反映證券化稅負可能的變化情況。一方面是由于可以獲取的相關數據資料過少,另一方面也確實是筆者水平有限,沒能建立起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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