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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立大專院校教師接受委託從事學術研究可能衍生法律問題之探討,報告人:法務部調(diào)查局嘉義市調(diào)查站組長吳榮修,大綱,壹.前言貳.涉及責任與影響參.適用法律及概念釐清肆.各階段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伍.案例介紹與探討陸.防範措施柒.結語,壹.前言,大專院校學術自由應受尊重,司法及行政調(diào)查不宜咨意介入。大專院校教師從事學術研究以外之行政事務,仍應受法令規(guī)範。涉及經(jīng)費、財物之報銷,不可便宜行事。政府財務緊縮,會計審計稽核機制趨於嚴
2、格。目前有一國兩制〈國科會多要求檢討改進及追繳;教育部多由政風機構內(nèi)部調(diào)查後移送檢調(diào)偵辦,追究刑責〉之處理方式,未來將朝涉及不實報報銷即移送司法偵辦之方向。,貳.涉及責任與影響,刑事責任 →限制人身自由〈徒刑、拘役〉、財產(chǎn)罰〈易科罰金、罰金或緩起訴處分金〉、保安處分〈緩刑宣告執(zhí)行期間〉、其他〈緩起訴處分及其指定之事項〉。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免職、記過、調(diào)職等〉、停權〈一定期間內(nèi)不得申請學術研究專案〉。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違約金
3、、不予核銷經(jīng)費或追繳所得。,法律責任,貳.涉及責任與影響,名譽受損 →個人、任職學校經(jīng)費補助 →研究團隊、任職學校評鑑 →個人、任職學校,影響,參.適用法律及概念釐清,公務員與非公務員身分之辨異 《最狹義的公務員》 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4、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身分確認,,《廣義的公務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職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nèi)依法任用之職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yè)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身分 原則:非屬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
5、 例外1:依法令從事與公權力相關事項。 如:公立學校內(nèi)之教職員工,於校內(nèi)依政府採購法規(guī)定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 例外2:受政府機關聘任從事與公權力相關事項。 如:受聘擔任政府機關採購甄選、評選委員等職務。,,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區(qū)別 刑法 第10條第3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故非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即為私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罪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
6、、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辦構成要件,,案例 國科會○○專案研究計畫申請資格,其一為主持人需具某特殊專業(yè)技能。某公立大學教師甲為求取得該研究計畫,向不知情之友人借得該特殊專業(yè)技能證書正本後影印,於影本上貼用本人照片,以及以立可白塗去友人姓名基資,再填上本人之基資,再以影印本資料作為申請附件。,,解析: 某公立
7、大學教師甲→行為人。 向友人借用證書影印→偽造關於能力之證書。 據(jù)以申請研究計畫→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論科:甲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 偽造文書罪 第215條: 從事業(yè)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yè)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辦構成要件,,刑法 偽造文書罪 第216條: 行使
8、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guī)定處斷。,法辦構成要件,,刑法 詐欺罪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chǎn)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辦構成要件,,案例: 某公立大學教師甲向國科會申
9、請○○專案研究之經(jīng)費補助,明知未採購支出參考資料影印費,竟向經(jīng)常往來之某影印店取得空白收據(jù),自填影印支出新臺幣5千元之內(nèi)容,並據(jù)以向國科會申請補助款。,,解析: 某公立大學教師甲→從事教學研究業(yè)務之人員。 明知未支出參考資料影印費→明知為不實事項。偽填不實單據(jù)內(nèi)容→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登載業(yè)務職掌之文書。 據(jù)以申請補助款→行使及使人交付財物。論科:甲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行使業(yè)務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
10、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處。,,刑法 背信罪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chǎn)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辦構成要件,,案例: 某公立大學教師乙受農(nóng)委會委託從事○○專案研究,雙方約定乙得因研究需要,要求特約廠商A提供設備及維修服
11、務,專案結束後,A可向農(nóng)委會申領全額支付。乙為圖私人不法利益,竟要求該特約廠商需額外贈送雷射印表機壹部供乙私人使用,否則於該專案研究期間將減少要求A提供設備及維修服務之次數(shù),若A同意額外贈送雷射影印機,乙將放寬維修設備之審核標準,增加A向農(nóng)委會申領之營業(yè)收入,A廠商表示同意。迄該研究專案結束,A廠商因乙放寬維修設備審核標準而增加收入達10萬元。,,解析: 某公立大學教師乙受農(nóng)委會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乙為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乙
12、要求廠商額外贈送雷射影印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乙放寬維修之審核標準→違背任務及損害本人之利益。 廠商A增加10萬元之營業(yè)收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chǎn)或利益。論科:乙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刑法侵占罪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yè)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3、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案例: 某公立大學教師丙向教育部申請○○專案研究計畫獲準,依該研究計畫內(nèi)容,丙可核實報銷採購某儀器2組,惟財產(chǎn)權屬於教育部所有,其中1組為備用,丙共計花費20萬元購買某儀器2組。惟丙於該專案研究計畫實施期間,某民間機構亦委託丙從事性質(zhì)相類之研究,並要求丙應自備研究設備,丙乃接受委託,並將該組備用之儀器挪作該民間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用途。,,解析: 某公立大學
14、教師丙→行為人。 所有權屬於教育部之某儀器2組→丙為持有人。 丙以備用儀器充作私人接受民間機構委託研究之用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為占有。 不法所得金額→新臺幣10萬元。論科:侵占犯為即成犯,有易持有為占有之行為,其犯罪行為即已構成,縱該備用儀器事後亦如期繳交予教育部,惟丙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或第336條第2項之業(yè)務侵占罪。,,貪污治罪條例 詐取公有財物罪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
1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 圖利罪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四、對於主管或監(jiān)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guī)命令、職權
16、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guī)則、委辦規(guī)則或其他對多數(shù)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fā)生法律效果之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jiān)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guī)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guī)則、委辦規(guī)則或其他對多數(shù)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fā)生法律效果之規(guī)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 長
17、官包庇罪第13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jù),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f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jù),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f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治罪條例 辦理會計人員不為舉發(fā)罪第14條 辦理監(jiān)察、會計、審計、犯罪調(diào)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zhí)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jù)之人員,不為舉發(f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政
18、府採購法 圍標、借牌投標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 圍標、借牌投標第87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
19、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fā)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xié)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 圍標、借牌投標第 87 條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20、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 圍標、借牌投標─廠商連帶受罰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yè)人員,因執(zhí)行業(yè)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guī)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 違法刊登公報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fā)現(xiàn)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
21、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 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jīng)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政府採購法 違法刊登公報第103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guī)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nèi),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
22、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jīng)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jīng)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案例 A公立大學教師甲為求順利取得教育部○○研究計畫採購案,除本身經(jīng)由A大學同意參與投標後,另請求任職B大學之研究所同學乙及任職C大學之研究所同學丙協(xié)助借牌,由乙、丙各以B、C大學之名義投標,實際上乙、丙僅為陪標性質(zhì)。,,解析:
23、甲、乙、丙→行為人及廠商之受雇人或從業(yè)人員。 甲透過乙、丙借用B、C大學名義參加投標→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乙、丙出借B、C大學名義參加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B、C大學 →廠商。,,論科: 一、乙、丙出借B、C大學名義參加投標,為單純陪標性質(zhì),未參與投標內(nèi)容之協(xié)議,甲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處斷;乙、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處斷。
24、二、A、B、C大學之受雇人或從業(yè)人員甲、乙、丙,因執(zhí)行業(yè)務犯本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該條之罰金。 三、A、B、C大學及甲、乙、丙3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處以1至3年之停權處分。,,著作權法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nèi),得引用已公開發(fā)表之著作。 第65條第1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chǎn)權之侵害。,,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25、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zhì),包括係為商業(yè)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zhì)。 三、所利用之質(zhì)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xiàn)在價值之影響。,肆.各階段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資格文件不實→刑法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如:偽變造證照及能力證書等〉;刑法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
26、造文書罪〈不實數(shù)據(jù)或不實內(nèi)容之公、私文書等〉。借用他人證照名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人證照名義投標罪。,申請階段,,取得不實單據(jù)憑證→刑法業(yè)務登載不實罪〈如:採購支出、消費支出等;其態(tài)樣為:以少報多、虛列支出、以其他非業(yè)務所需之單據(jù)抵充〉 ※自填或請知情廠商代填,法律效果不同→後者為業(yè)務登載不實罪之共犯。其他→侵占罪〈一定期間內(nèi)將公物挪作私人用途〉、背信罪、侵害著作權。,執(zhí)行階段,,以不實單據(jù)憑證申報核銷→刑法
27、業(yè)務登載不實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不實數(shù)據(jù)或不實內(nèi)容之公、私文書等〉、刑法詐欺罪。其他→侵占罪〈應繳回之公物藉故不繳回而挪作私人用途〉、背信罪、侵害著作權。,結報〈決算〉階段,,,伍.案例介紹與探討,案情概要: 某公立大學教師甲申請國科會某專案學術研究計畫獲準,執(zhí)行期間以其配偶、子女及胞妹充當研究助理,惟其配偶、子女及胞妹鮮少進出研究室,疑虛報人頭從中獲取報酬。,聘用近親或配偶擔任助理申報費用,,問題爭點一、甲之配
28、偶、子女及胞妹等人是否具有與該研究計畫相關之專長?二、甲之配偶、子女及胞妹等人是否確有參與該研究計畫之執(zhí)行?三、有無違反相關利益迴避規(guī)定?四、甲所任教學校之審核、稽查機制有無疏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nèi)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nèi)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
29、計畫作業(yè)要點第23點:計畫主持人執(zhí)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jīng)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fā)現(xiàn)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出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申請機構執(zhí)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jīng)本會查核,如發(fā)現(xiàn)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伍.案例介紹與探討,案情概要:某公立大學教師丁分別受國科會及教育部委
30、託,擔任○○專案及○○專案之計畫主持人。執(zhí)行期間,以其不知情之子女褓姆及家教為研究助理,向國科會及教育部申報助理費用,以研究費支付個人之家庭支出;另請不知情之兼任助理、工讀生多人提供郵局帳戶,進而充當人頭提領研究費作為日常生活、行政業(yè)務之零用金??傆嬙p領新臺幣108萬餘元。丁於案發(fā)後,多次要求兼任助理、工讀生等人串證配合,企圖卸責。,虛報人頭及浮報支出申領費用,,問題爭點一、丁之子女褓姆及家教對於擔任研究助理乙節(jié)是否知情?二、丁之子
31、女褓姆及家教有無參與該等研究計畫之執(zhí)行?三、丁同時擔任多件研究計畫主持人,是否已逾越其能力?所任教學校之審核、稽查機制有無疏失?四、本案業(yè)經(jīng)檢察官提起公訴,檢方有無就丁教唆偽證罪部分續(xù)行偵查?,,檢察官起訴適用法條為刑法第215、216及339條之罪名。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jīng)費處理注意事項 第5條:專任研究助理須專職,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之計畫,經(jīng)查屬實者,其支領兼任之費用,一併追繳。,,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jīng)費處理注意事
32、項 第8條:研究經(jīng)費之支用,不得支付下列各款:1.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本部人員酬勞。2.已支領固定津貼之研究計畫人員不得於計畫內(nèi)支領其他酬勞。3.與計畫項目不符之費用或墊撥款項。4.未經(jīng)本部書面同意,逕行歸墊本部委託計畫核定前之開支。,,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jīng)費處理注意事項 第8條:研究經(jīng)費之支用,不得支付下列各款:5.購置受委託或監(jiān)督機關行政事務設備〈如:影印機、傳真機、電腦設備〉。6.招待應酬費用、罰款、貸款利息及各
33、種私人用款。,陸.防範措施,恪遵經(jīng)費報銷相關規(guī)定,實報實銷為上策。承辦人員應熟稔報銷作業(yè)規(guī)定,遇有疑義,應尋求專業(yè)人員提供意見。學校會計〈主計〉、人事專業(yè)人員應主動提供疑義諮詢。定期實施相關法令研習及不定時轉達上級函文、傳閱相關案例剪報資料,藉以惕厲及避免觸法。覈實審核以學校名義參與校外投標之案件。承接研究專案前,應妥擬經(jīng)費支出控管之規(guī)劃,柒.結語,教學是辛苦的勞動密集業(yè),不僅動心、動腦、動口還要動手〈打電腦、做實驗〉。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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